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需明確標示身份
來源:惠合機械 發布日期:2016-12-16 點擊數:1916次
11月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四次審議稿),將解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問題作為重點列入條款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采購記錄
保留至保質期滿后6個月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進行進貨查驗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進行批發銷售的,應當建立批發銷售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相關記錄、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批發銷售食品的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小作坊禁產乳制品等
包裝上應標示“小作坊食品”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乳制品、罐頭制品、用非固態發酵工藝生產的酒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此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規格、凈含量、小作坊名稱、許可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生產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小餐館小飲品店
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等食品
小餐飲,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食品經營者,《條例》(草案四審稿)規定,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小餐飲經營者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食品攤販
應在劃定區域、時段內經營
各級政府應劃定區域、確定經營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向社會公布。劃定區域內應當設立公示牌公示允許經營區域的范圍、時段等信息。食品攤販禁止經營目錄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在劃定經營區域明顯位置公示。經營禁止目錄內食品的,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政府劃定區域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執法工作,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取締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
來源: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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